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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9-07
8月31日下午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, 會議以171票贊成,全票通過了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。這部法律規定,污染土壤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,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《環境保護法》、《民事訴訟法》、《行政訴訟法》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閉幕后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桂龍在會上介紹,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5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,讓老百姓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。這部法律就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。土壤污染和大氣污染、水污染具有很大的不同:一是隱蔽性,大氣和水的污染比較直觀,人體感官都可以感受到,但是土壤污染必須通過儀器設備采樣檢測才可以感知。二是滯后性,土壤里面有污染物,不會很快顯現。國際經驗表明,要經過十年或者二十年之后才能顯現出來。三是累積性,長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起作用。此外,成因也不一樣,除了人為的排放之外,大氣沉降、土壤本身的背景值比較高,都會使土壤里面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升高。所以急需制定這樣一部法律。張桂龍還提出,我國以前的法律無論是環保法還是其他的法律,對防治土壤污染也提了一些要求,但是這些要求比較原則、分散,側重于預防,土壤污染怎么治理還需要規范,所以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土壤污染治理。
這部法律的制定意義很重大: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決策部署。二是完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,尤其是生態環境保護、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。三是為我們國家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,扎實推進“凈土保衛戰”提供了法治保障。